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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EBET易博官网

  市市場監管執法總隊,各區局,經開區商務金融局、綜合執法局,燕山分局,機場分局,相關質檢機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暫行規定》已經2020年第32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為規範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北京市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提高工作品質和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北京市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結果處理(以下簡稱:市抽後處理)工作是指依照相關規定,對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組織開展的北京市産品品質監督抽查(以下簡稱:市抽)結果進行處理的活動。包括檢驗結果轉交與送達、異議處理、立案查處、整改復查、抽查結果的通報與發佈等內容。市抽後處理工作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涉及行政處罰的,還應遵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的規定。

  第三條市局負責組織管理、協調指導市抽後處理工作,承擔檢驗結果匯總整理、結果轉交、異議處理、抽查結果的通報與發佈等工作。

  各區市場監管局、房山區燕山市場監管分局、市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相關部門(以下統稱:區局)負責對市抽中發現的産品品質及其他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承擔不合格檢驗結果送達、責令改正、立案查處、整改核查、復查抽樣、處理情況報送等工作。

  相關檢驗機構受市局的委託承擔合格檢驗結果送達、異議檢驗等工作;承擔區局組織的復查檢驗等工作。

  監督抽查不合格産品生産者、銷售者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改正違法行為,完成復查工作。

  第四條檢驗機構應按照市局各項要求完成監督抽查檢驗工作,對出具的檢驗數據、結果負責,並按時將産品品質監督抽查檢驗報告及相關文書、材料報送市局。

  市局接到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文書、材料後,應進行匯總、整理分析,發現檢驗報告及相關文書、材料存在問題的,應協調抽樣、檢驗EBET易博官方网站機構予以修改、更正。

  第五條市局負責將合格檢驗結果書面告知被抽樣生産者(標稱生産者)、銷售者(含電子商務經營者,以下統稱:銷售者)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第六條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的,市局應按照違法行為發生地管轄的原則,將本市被抽樣生産者(標稱生産者)、銷售者的不合格檢驗報告及相關文書、材料分別轉交經營主體所在地承擔市抽後處理工作的區局。難以確定違法生産、銷售行為發生地的,轉交標稱生産者、銷售者營業執照住所地區局。

  標稱生産者、電子商務經營者在外埠的,市局負責將不合格檢驗結果書面告知標稱生産者、電子商務經營者,並在完成異議處理工作後通報標稱生産者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七條區局收到不合格産品檢驗報告及相關文書、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使用送達回證向不合格産品被抽樣生産者(標稱生産者)、銷售者辦理不合格産品檢驗報告及《産品品質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書》等相關文書的送達手續,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異議處理的流程。同時開具《産品品質監督抽查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不合格産品被抽樣生産者(標稱生産者)、銷售者立即停止生産、銷售同一不合格産品,60日內予以改正;除為提供復查所需樣品外,復查合格前,不得恢復生産、銷售同一産品。

  市抽後處理工作中發現檢驗報告及相關文書、材料存在問題的,應報請市局協調抽樣、檢驗機構予以修改、更正。

  第八條被抽樣生産者(標稱生産者)、銷售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接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市局提交書面異議處理申請,闡明理由並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等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異議處理申請的,視為承認檢驗結論。

  第九條市局收到被抽樣生産者(標稱生産者)、銷售者提交的書面異議處理申請材料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開具《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異議受理通知書》通知異議處理申請單位和相關區局。

  第十條市局受理異議處理申請後,應視情況組織復檢或進行調查核實。抽樣、檢驗機構應當積極配合。

  被抽樣標稱生産者對樣品真實性有異議,出具鑒定書認定抽取的樣品係冒用其廠名、廠址的,市局收到異議處理申請後應移交承擔市抽後處理工作的區局調查核實。區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調查核實情況書面報告市局。

  第十一條需要復檢並具備檢驗條件的,市局應開具《産品品質監督抽查復檢任務書》,確定復檢機構、檢驗項目和完成時限。復檢工作原則上不由初檢機構承擔。

  第十二條確定復檢機構後,市局應開具《産品品質監督抽查復檢通知書》,通知異議處理申請單位辦理復檢手續相關事項。

  異議處理申請單位應按照通知要求,派員到指定地點與抽樣單位工作人員核對確認復檢樣品,填寫《産品品質監督抽查復檢樣品確認書》,辦理復檢手續。抽樣單位工作人員與異議處理申請單位經辦人員均確認樣品完好、符合復檢條件的,市局負責異議處理工作人員將復檢樣品移交復檢機構進行復檢。

  復檢機構應按照《産品品質監督抽查復檢任務書》要求完成復檢工作,並將復檢結果及時報送市局。復檢中發現樣品存在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報告市局。

  第十三條被抽樣生産者(標稱生産者)、銷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復檢或調查核實工作,維持原檢驗結論:

  (二)未按《産品品質監督抽查復檢通知書》確認事項辦理復檢手續或收到復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未辦理復檢手續,拒絕配合復檢工作的;

  (三)對樣品真實性有異議,但不配合調查核實,導致調查核實工作無法開展的。

  第十四條市局應根據復檢結果或調查核實的情況作出異議處理決定,開具《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異議處理通知書》,通知異議處理申請單位和相關區局。

  第十五條區局收到不合格産品檢驗報告及相關文書、材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不合格産品生産者(標稱生産者)、銷售者立案開始調查。市局“輕微違法行為容錯糾錯”工作機制對立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經異議處理,變更檢驗結論為合格或經立案調查,違法事實不成立的,應停止調查並予以結案。

  監督抽查的産品有嚴重品質問題的,應調查核實、認定違法生産、銷售産品的數量、貨值金額、違法所得等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對被抽樣生産者(標稱生産者)、銷售者處罰。

  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不合格産品標稱生産者、銷售者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十七條經立案調查,發現案件不屬於本局管轄或認為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應分別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十四條處理,處理情況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市局。

  第十八條抽查結果表明産品存在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産安全等嚴重品質問題的,區局應對問題産品採取封存、扣押等強制措施。發現轄區內生産者生産的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區局還應按照消費品召回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不合格産品生産者、銷售者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和《産品品質監督抽查責令改正通知書》之日起,停止生産、銷售同一不合格産品,對庫存的該種不合格産品及存在相同或類似品質問題的産品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産品依法進行處理,並向負責市抽後處理工作的區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市抽後處理工作中發現被抽樣生産者(標稱生産者)、銷售者存在未經認定復查合格而恢復生産、銷售同一産品,隱匿、轉移、變賣、損毀樣品等情形的,區局應依據《産品品質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條區局應將不合格産品生産者、銷售者列入重點監管名單,加強後續跟蹤檢查和抽查,督促、指導生産者、銷售者加強品質管理,依法履行産品品質義務,改正品質違法行為,提升産品品質控制能力和保障能力。

  不合格産品生産者應當及時查明不合格原因,查清品質責任,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整改工作。

  不合格産品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配合生産者查明不合格原因,採取措施進行整改。

  整改工作完成後,不合格産品生産者、銷售者應向負責市抽後處理工作的區局提交整改情況報告和復查申請。

  第二十一條區局應在收到不合格産品生産者、銷售者主動提交的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對確已查明不合格原因,完成整改工作且整改後生産、銷售的産品符合復查條件的,應按照原抽查實施細則進行復查抽樣,開具《産品品質監督復查委託書》,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按照原抽查實施細則進行復查檢驗,復查檢驗費用原則上由組織復查的區局承擔。復查工作應使用産品品質監督抽查專用文書。

  産品僅標識(標簽、標誌)項目不符合相關標準或法定要求,導致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區局在核查不合格産品生産者、銷售者整改情況時,能夠判斷其整改後的産品標識(標簽、標誌)符合相關標準或法定要求,可直接認定復查合格。

  不合格産品生産者、銷售者未在整改期限內提交整改復查申請的,區局應自整改到期之日起15日內對不合格産品生産者、銷售者的整改情況進行核查。對符合復查條件的按照第一款規定進行復查。

  不合格産品生産者、銷售者自行停産、停售或由於其他原因不再繼續生産、銷售,無法復查的,區局應詳細記錄核查情況,並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市局。

  第二十二條檢驗機構應按照下達復查檢驗任務區局的要求,及時完成復查檢驗工作,報送復查結果。

  第二十三條復查不合格的,市局應按照本規定第六章予以公告。公告後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區局應依法責令不合格産品生産者、銷售者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後經復查産品品質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本市生産者取得生産許可證的産品復查仍不合格的,應按照工業産品生産許可證管理相關規定,吊銷生産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區局應及時通過産品品質監督業務管理平臺網上填報系統將市抽後處理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市局。

  委託加工産品,委託方與受委託方不在本市同一行政區以及不合格産品生産者、銷售者營業執照住所地與其違法行為發生地不在本市同一行政區的,負責市抽後處理工作的區局應將後處理情況通報相關區局。

  第二十五條市局應定期向市政府、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向本市相關部門通報市抽情況;並統一向社會發佈市抽結果。未經市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佈或洩露市抽資訊。

  (三)不合格産品名稱、商標、規格型號、生産日期/批號、不符合項,不合格産品生産者(標稱生産者)、銷售者名稱及整改復查情況;

  3.監督抽查産品品質不合格,拒絕改正或整改到期未提交整改報告、復查申請,逾期未改正的;

  4.在規定期限內雖然提交了整改報告和復查申請,但並未落實整改措施或産品經復查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條原則上,市抽結果應在抽查檢驗及後處理工作結束後按照市局政府信息公開程式發佈;對於需要及時向社會發佈的,應結合實際情況適時發佈。

  第二十八條市抽結果可以通過市局網站、網路官方賬號等途徑發佈,必要時召開新聞發佈會,及時、準確地將監督抽查産品的品質狀況告知社會公眾。

  第二十九條産品或者其包裝上體現的經營主體中未標明生産者的,應將産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的承擔産品品質責任的經營主體認定為本規定所稱生産者。

  第三十一條僅做標準符合性判定的檢驗結果,以及依據《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對非經營性加油站(自備油庫)進行抽樣檢驗的結果處理工作參照本規定相關要求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使用的産品品質監督抽查及後處理工作專用文書(模板、示例)見附件。以市局名義開具的産品品質監督抽查文書需加蓋市局産品品質安全監督管理專用章。

  第三十四條市局認為必要時,可以將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跨區域案件查處等市抽後處理工作交北京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總隊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北京市産品品質監督抽查後處理工作規定(試行)》《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關於進一步規範産品品質監督抽查後處理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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